清償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677號
TNEV,109,南簡,1677,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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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167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至0 0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陳友仁
被 告 陳守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於民國91年12月18日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大眾銀行)申辦現金卡使用,依現金卡約定事項第 3條,除依大眾銀行規定免收利息之期間外,自免收利息期 間屆滿後次日起,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且以每日最高帳 載借款金額為核算當日借款利息之依據,自免收利息之期間 屆滿日之翌日起,每月結算乙次,並於每月繳款截止日之翌 日直接計入被告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被告若於每月應繳日 (含)前未繳付或繳清每月最低應付款,自翌日起改按週年 利率20%計息,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應自應繳日(到期 日)起至清償日止,借款利率按週年利率20%計算。詎被告 未依約按期繳款,截至94年9月23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 同)4萬9,803元,依現金卡約定事項第10條第1款,其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除須清償借款4萬9,803元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被告於92年1月30日(原告誤載為98年)向大眾銀行申辦卡號 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依約其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被告應依大眾銀行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載日期、金額繳款,逾期未繳,其應給付按週年利率19 .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按月給付違約金300元。詎被告未 依約按期繳款,截至95年3月19日止,尚積欠5萬8,200元, 被告除須清償該借款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㈣又大眾銀行與原告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6年1月17日 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許可合併,合併後原告為 存續公司,大眾銀行為消滅公司。原告向被告催討借款,其 卻置之不理,迄今仍積欠原告10萬8,003元(計算式:4萬9, 803元+5萬8,200元=10萬8,0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合併案公告 、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事項、現金卡交易明細、大 眾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信用卡交易明細、信用卡 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45頁),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費用額經核為1,110元(即第 一審裁判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 告負擔。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78條、 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編號 項 目 本  金 利     息 違約金 1 現金卡 4萬9,803元 自94年9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無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 信用卡 5萬8,200元 自94年10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900元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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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