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9年度,1351號
TNEV,109,南簡,1351,202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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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51號
原 告 陳金寸被 告 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芳訴訟代理人 林輝明律師被 告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二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抬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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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