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53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盧仁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
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90,974元,應繳納上訴費用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