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2365號
原 告 蔡懿程
被 告 黃正行
原告因請求履行和解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正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黃正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
,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