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9年度,2156號
TNEV,109,南小,2156,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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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小字第215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黃良俊
徐文雄
被 告 何信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35元,及其中7,852元 自民國(下同)97 年1 月28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 年息19.71 %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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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