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51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被繼承人陳炎鈴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分
割遺產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項第1 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 第416條第1項,第380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 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 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 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例 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陳芊融積欠借款新臺幣52,815元及利 息未清償,而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炎鈴死亡後,遺有坐落臺 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以下稱 系爭土地)。詎陳芊融積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償,竟與其他 繼承人協議將系爭土地以分割繼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以致聲請人對陳芊融之債權因無法執行受償而受有損害 ,為此聲請調解,請求塗銷被繼承人陳炎鈴之繼承人於101 年8月16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等語。查聲請人之調解聲明 ,似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系爭土地所為 之分割繼承行為及請求相對人回復原狀。惟民法第244條所 規定因詐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即學說所稱之撤銷訴權 ,應以訴之方法行使,須經法院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 始能發生撤銷之效力(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75號判例、9 2年度台上字第821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人尚未取得撤銷
訴權之確定判決,且撤銷訴權形成判決之形成力,依前述說 明,又非調解所能取代,自非相對人互相讓步可得解決。從 而,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調解,依法律關係之性 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爰依首開規定,逕 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