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68號
TPBA,109,訴,68,20201228,1

1/1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8號
原 告 呂淑皇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王綉忠(局長)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8年11月27日台財
法字第108139369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 109年度救字第31號裁定駁回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 經最高行政法院以109年度裁字第1896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 定。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1月20日以109年度訴字第68號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 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 原告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臨櫃繳費查 詢清單、答詢表及收文明細表在卷(見本院卷第43至56頁) 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侯 志 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 偉 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