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9年度,1371號
TPBA,109,訴,1371,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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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1號
原 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添勇
訴訟代理人 蔡炳楠 律師
 黃敏綺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 第229條第1項及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以原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 定為由,依同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民國109年2月19日府 勞外字第10900369711號裁處書(下稱原處分),處以罰鍰 新臺幣(下同)6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勞動部109 年10月7日勞動法訴二字第1090170210號訴願決定(下稱訴 願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故本件訴訟係原告因不服被告所為40萬元以下 罰鍰處分而涉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 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於桃 園市桃園區,故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程 怡 怡
    法 官 郭 淑 珍
     法 官 鍾 啟 煒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建 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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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