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年訴字,108年度,1002號
TPBA,108,年訴,1002,2020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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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002號
原   告 王佳麟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
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熊厚基(司令)

訴訟代理人 林剛伊
      周秀娟
      熊師瑀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代 表 人 馮世寬(主任委員)



被 告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周志宏(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事件,原告不服國防部
108年1月31日108年退決字第08685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下稱空軍司令部)代表人原為 張哲平,訴訟中變更為熊厚基,並經變更後代表人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代表人 原為邱國正,嗣於訴訟進行中依序變更代表人為李文忠、馮 世寬,並經變更後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人原為周弘 憲,嗣於訴訟進行中依序變更代表人為周志宏,並經變更後



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原告原係空軍中校,於104年3月3日退伍,並支領退除給與 。嗣被告空軍司令部依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布、107年7月1 日施行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下稱修正後服役 條例)第26條、第46條等規定,以107年7月26日國空人勤字 第1070008148號函及所附重新計算表(退休俸)(專案編號 :00-00-00000)(下稱原處分)重新審定,並分年調整原 告自107年7月至117年6月及117年7月起之每月退除給與。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經國防部108年1月31日108年退決字第 08685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五、經查:
(一)原告不服原處分,經國防部108年1月31日108年退決字第 08685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於108年2月27日向 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分為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行 政訴訟事件審理,有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事件卷所 附原告起訴狀上本院總收文章日期戳記可憑。此事件經本 院109年2月6日108年度年訴字第618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提起上訴,因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並於109年6月 1日確定(見本院卷三第425頁至第454頁)。(二)又原告不服原處分,於108年4月11日向本院另行起訴,即 為本件108年度年訴字第1002號行政訴訟事件,經核本件 108年度年訴字第1002號行政訴訟事件,與本院108年度年 訴字第618號行政訴訟事件,原告王佳麟部分,係就當事 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聲明相同之同一事件,於訴訟繫 屬中更行起訴。依前開說明,本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六、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7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侯志融
法 官 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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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