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536號
TPBA,107,訴,1536,2020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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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6號
108年度訴字第1652號
原 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曾至楷 律師
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陳家輝 律師
周宇修 律師
李郁婷 律師
參 加 人 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B.V.I.)Co.,Ltd.


代 表 人 黃士庭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曾至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36號及108年度訴字第1652號行政訴訟事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及第1753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 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 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係先以民國105年11月2日黨產處字第105001號處分書 ,認定原告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投資公司)為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嗣後以 105年11月29日黨產處字第105005號處分書命國民黨應於該 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移轉其持有之原告中央投資公司 之全部股權為中華民國所有。是本件原告中央投資公司是否 不得將其與其子公司即參加人Central Investment Holding



(B.V.I.)Co.,Ltd.所有之帛琉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部股 權公開標售,自應以原告中央投資公司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 、原告中央投資公司全部股權為國民黨持有為前提。而原告 中央投資公司是否為國民黨之附隨組織、原告中央投資公司 全部股權是否為國民黨持有等所涉事件,業經本院以105年 度訴字第1720號及第1753號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 處理條例事件受理繫屬中,有本院前案查詢表可稽。本院基 於訴訟經濟及避免裁判歧異之考量,爰依前開規定,於本院 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及第1753號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裁 定停止上開107年度訴字第1536號及108年度訴字第1652號二 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林家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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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