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41號
原 告 林志學
羅邵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
代 表 人 李順成(處長)
訴訟代理人 陳炎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交通事務事件,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本院
107年度訴字第124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合議庭法官欄中所載「法官陳雪玉」,應更正為「法官梁哲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梁哲瑋
法 官 孫萍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虹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