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
105年度訴字第1720號
105年度訴字第1734號
原 告 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
何方婷 律師
複代理人 楊上德 律師
原 告 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 律師
曾至楷 律師
原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代 表 人 江啟臣(主席)
訴訟代理人 張少騰 律師
被 告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代 表 人 林峯正(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蔡易廷 律師
侯宜諮 律師
黃旭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而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 準用。
二、本院前於107年6月11日裁定:「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85號 、第1720號及第1734號訴訟事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 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因司法院大法 官已作成釋字第793號解釋,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
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鍾啟煒
法 官 李君豪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樓琬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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