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金簡字,109年度,19號
TPEV,109,北金簡,19,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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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金簡字第19號
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魏以恩律師
被 告 黃清泰

(戶政事務所、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金簡字第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
09年12月8 日下午3 時33分在本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68,685 元及其中新台幣40,200元自 民國109 年5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68,685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簽有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等,但被告違約 ,且被告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與原告書立協議書確認債權 總金額及本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但被告違約等情,已經原 告提出協議書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依雙方 協議書內容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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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