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430號
原 告 麗晶花園商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凱
訴訟代理人 文俊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華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貳佰肆拾伍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