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427號
TPEV,109,北補,2427,202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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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427號
原 告 詹文輝



訴訟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恭領
上列原告詹文輝因與被告虎格國際有限公司宋國源、迪奧瑪斯
國際有限公司、李蕙如張中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柒佰零參萬
柒仟捌佰元(5,210,500元+1,827,300元=7,037,8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陸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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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虎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