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418號
TPEV,109,北補,2418,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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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418號
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訴訟代理人 黃建程
上列原告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林柏欣徐珮華間請求
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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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