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395號
TPEV,109,北補,2395,2020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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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95號
原 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訴訟代理人 李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文淵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
陸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又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
姓名(即車輛所有人)、地址不明,併請原告應於閱卷後補正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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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