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361號
TPEV,109,北補,2361,2020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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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6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賢恩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31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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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