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356號
TPEV,109,北補,2356,2020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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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56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機通信有限公司許嘉峻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萬176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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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機通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