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41號
原 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PENI SUPRIATIN、HIKMAH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