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旅遊團費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305號
TPEV,109,北補,2305,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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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305號
原 告 徐芝安



訴訟代理人 李昆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遊團費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8,2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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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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