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297號
TPEV,109,北補,2297,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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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29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東訓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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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