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開發公司)、震旦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震旦行公司)因與被告潘景新即府城舊冊店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震旦開發公司訴請被告返還彩印機及給付欠款,合計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肆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柒佰柒拾元;原告震旦行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欠款,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壹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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