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旅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236號
TPEV,109,北補,2236,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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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236號
原 告 曹淑子
周佳怡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伊嵐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運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旅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
萬伍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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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運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