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223號
TPEV,109,北補,2223,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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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223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佩芸即杜素貞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拾捌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玖佰
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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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