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9年度,2209號
TPEV,109,北補,2209,202012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220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逵儿阮杰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參仟貳
佰貳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