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保證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7787號
TPEV,109,北簡,7787,2020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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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77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馬紹爾群島商浩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詠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保
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玖佰參拾壹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柒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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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馬紹爾群島商浩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