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6137號
TPEV,109,北簡,6137,20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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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6137號
上訴人 葉正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耀中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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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