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2463號
TPEV,109,北簡,22463,202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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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2463號
原 告 宋昕
被 告 邱晶華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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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