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863號
原 告 建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鈺雯
訴訟代理人 謝宛庭
被 告 楊睿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壁紙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巷○○○弄○號二樓,有 原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 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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