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1637號
TPEV,109,北簡,21637,2020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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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637號
原 告 許文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彭緯豪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
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
壹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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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