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1485號
TPEV,109,北簡,21485,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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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485號
原 告 林錦燦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玖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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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