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1208號
TPEV,109,北簡,21208,2020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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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1208號
原 告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輝東
訴訟代理人 吳裕文
楊文豪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展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佳展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佳展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974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
費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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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