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1040號
TPEV,109,北簡,21040,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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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21040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
被 告 黃昭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年月29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0,561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54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230,5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二、事實:被告向原告前手安泰銀行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  000000),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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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