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0878號
TPEV,109,北簡,20878,202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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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878號
原 告 中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曉駿

被 告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周志潔律師
李岳庭律師
李岱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 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美麗新廣場淡海店駐衛保全服務契 約書第十二條約定:「就本契約所生之任何爭議事項,如經 涉訟,雙方合意以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則標的物地址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雙方合意由 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兩造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 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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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麗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