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20630號
TPEV,109,北簡,20630,2020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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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063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元正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於被告陳元正之訴部分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雖以陳元正(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號)為被告。惟被告陳元正於起訴前民國109年3月10日即已 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於109年9月25日 始提起本件訴訟,亦有本院蓋於民事起訴狀之收狀戳在卷可 按,依上開規定,被告死亡後即喪失權利能力,自無民事訴 訟當事人能力,而此情形為無法補正之事項,爰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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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泉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