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2007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金玟欣
被 告 魏廷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
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
合 計 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