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795號
原 告 郭俞君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郭俞君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 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 9年11月16日交與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其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宋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