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9496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李泰慶
被 告 賴坤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同年月15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586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608元,及自民國95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9,58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75,6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二、事實:被告分別於民國92年10月22日及93年10月7日向原告 申請借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