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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9131號
TPEV,109,北簡,19131,2020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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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9131號
原 告 葉映彤




被 告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
顏敏如
黃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 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因未 獲會晤本人,於109年11月3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 收受,並於同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 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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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