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7673號
TPEV,109,北簡,17673,2020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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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7673號
原 告 劉騰文
被 告 王志士
張智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9年
度竹簡字第37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所簽訂之合約書第4條第2項約定 (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竹簡字第376號卷第31頁,下 稱竹簡卷),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 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本院自有管轄權。次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3,000元,及自遞狀翌日起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有起訴狀可稽(見竹簡卷第11頁),嗣於訴訟中陳明精 神慰撫金捨棄不請求,減縮請求金額為433,000元,亦有陳 報狀所附請求金額計算明細表及言詞辯論筆錄可憑(見本院 卷第47-49、131頁),核其所為,係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 減縮,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另被告經張智傑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王志士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因所有牙醫診所開業需要安裝空調設備,於 民國107年7月5日上網搜尋到一家號稱一對一服務非冷氣仲 介外包業者的CHO空調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王志士,被告王志



士派冷氣師傅即被告張智傑到現場估價,嗣後並送合約書及 報價單與原告簽約施工,詎被告張智傑於完成簽約程序即製 造施工假象以取得施工款項,期間並以各種施工因素為由, 致原告不查而提前結清尾款,隨即失聯,致原告受有如附表 一、二、三、四所示空調設備款293,000元之損害,又因工 程延宕,原告另請訴外人範雅電器行宏碩企業社接手進行 修補,有2個月的期間無法營業,受有2個月租金140,000元 之損失,合計433,000元,又被告張智傑係受被告王志士指 派而來,顯係受僱於被告王志士,被告王志士應負僱用人之 連帶賠償責任,爰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賠償原告上開損害,請求法院擇一有理由下判決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33,000元,及自遞狀翌 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張智傑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㈡被告王志士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前到庭辯以 :當初是有請叫張智傑去估價,但簽了什麼約,被告並不知 道,張智傑只是一個工班的師傅,他會向被告調貨,但不是 被告的員工,被告一開始是請一位侯先生過去,但侯先生過 去沒有看到人,被告才又請張智傑過去,被告只是請張智傑 去估價,並沒有請他簽約及施作,因被告本身是做空調的, 當時是夏天很忙,後來忘了沒有做後續的追蹤,是原告被騙 了之後才知道有這件事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 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債務不履行本質上亦屬侵權行為 之態樣。又查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係為 保護被害人而設。故此所稱之受僱人,應從寬解釋,不以事 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 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亦即依一般社會觀念,認其人係 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即應認其 人為該他人之受僱人。至於該他人之主觀認識如何,要非所 問(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判決要旨、87年度台上字 第2230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判決參照)。易言之 ,所謂之受僱人,只要客觀上受僱用人之選任、監督而為其 服勞務之人即是,不問是否訂有僱傭契約、勞務種類如何、



期間長短乃至有無報酬,均有其適用。
㈡原告請求被告張智傑賠償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張智傑向原告報價及簽約,原告已於107年9月 5日付清尾款,工程未完工,有合約書及報價單4紙可證(見 竹簡卷第27-37頁),而被告張智傑於收受尾款後即失聯,而 參被告張智傑於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690號 詐欺案件,檢察官訊問時陳稱:108年8月我在新竹跟劉騰文 說要幫他裝冷氣,我收了錢,裝到一半時,因為自己本身的 債務問題沒辦法處理,就沒有多餘資金幫他安裝完成,劉騰 文給我的價金我拿去還債務,劉騰文有信任我會完成剩下的 工程,所以才會先給付尾款,我收了尾款後就把手機關掉不 接電話了等語,有訊問筆錄可稽(見本院卷第135、136頁), 顯見被告張智傑確實未完成前開空調設備工程,其無完成後 續工程並代為訂購相關空調設備之意願,竟萌生藉故提前收 取前開工程尾款之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於107年8月10日至同年9月30日間,在上開牙醫 診所向原告佯稱需先行給付尾款,始能繼續施工云云,原告 不疑有他,致陷於錯誤,依指示給付127,000元,嗣因原告 久未見張智傑施作,始發現受騙,進行清查,始發現如附表 一、二、三、四所示空調設備均未施作安裝,因而受有293, 000元之損害,致原告需另僱請範雅電器行宏碩企業社接 手進行修補工程,亦有範雅電器行估價單及宏碩企業社報價 單可參(見竹簡卷第19、21頁),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張智傑賠償293,000元(計算式:97500+64500+ 36500+94500=293000),洵屬有據。 ㈢原告請求被告王志士賠償部分: 
 ⒈依被告王志士之廣告所載:「CHO空調專賣店,專業空調工程 公司(非電器仲介外包業者)★專人1-1服務,專業評估,即時 報價,現買現裝,★無單售空機服務★」、「CHO空調,專業 維修施工」(見本院卷第41、43頁),依上開廣告用語,被告 係專業空調工程公司,非接受其他電器業者仲介或外包業者 ,採專人一對一服務,亦即被告所販售的空調設備,其裝設 工程施工係被告派其員工進行施作。
 ⒉又參原告與被告王志士之LINE對話截圖所示:「(7/12,原告 )王先生您好,什麼時候會來新竹?(7/14,被告)周二,(7/1 5被告)您手機?(原告)請你找這位熊先生0000000000,診所 地址:新竹市○○街00號(7/16,原告)是明天嗎?熊先生說你 還沒打給他(被告)明天會過去(原告)可以麻煩你先打給他好 嗎?謝謝。(7/17,被告)下午,侯師傅0000000000(原告)OK( 被告)你電話留一下(原告)0000000000(被告)明天侯先生



會過去,另一個會過去,等他看完,我會報給你《被告傳名 片》(9/22,被告)他等下打給你,沒打給你賴給我(原告)好 的,謝謝,打給他,他沒有接《原告傳張智傑名片》你幫我聯 絡一下,我這裡是新竹市○○街00號的牙醫診所,他說今天要 帶師父過來裝,結果等他一整天,等不到人,不知道是出了 什麼問題(被告)他剛有接電話,可能在忙,這幾天不是國定 假日,他有安排?怪怪的,是不是時間搞錯(9/23,被告)你 那裡估價單給我,尾款還有多少?(原告)尾款已付清,估價 單等一下拍給你(被告)為何沒驗收,尾款就付清?(原告)他 說公司股東要求要結清(被告)我沒別的意思,只是覺得這比 較不合常理(原告)人是你找的,我找不到他只能找你(被告) 沒錯,我介紹給你,款並不是我收的」(見本院卷第171-175 頁),依上開對話所示,被告張智傑係被告王志士派往原告 之牙醫診所進行現場估價,而從被告張智傑可與原告聯絡觀 之,亦顯示係被告王志士將原告的聯絡電話告知被告張智傑 ,而被告王志士亦陳稱是他派被告張智傑過去的等語(見本 院卷第89、90頁),且被告張智傑亦有告知原告是被告王志 士公司的,是被告王志士派他過來等語(見竹簡卷第67頁、 本院卷第131頁)。
 ⒊是從上開被告王志士的廣告用語及被告張智傑的行為外觀, 均足讓原告認為被告張智傑是被告王志士派來的員工,復被 告張智傑遞送報價單並與原告進行簽約,文件上雖有「玖冷 空調工程有限公司」之頭銜,然契約並無公司大小意,僅被 告張智傑個人之簽名,原告既信任被告張智傑係被王志士的 員工,其受領被告張智傑遞送之報價單並與其簽約,核與一 般常情相符,而原告將工程款項交付被告張智傑亦符合契約 約定,故原告主張被告王志士為被告張智傑之僱用人,應屬 可採。
 ⒋至被告王志士辯稱被告張智傑只是一個工班的師傅,會向被 告調貨,但不是被告的員工,被告只是請張智傑去估價,並 沒有請他施作及簽約云云,然參原告指派非其所屬員工之被 告張智傑前往進行現場估價,已與被告王志士上開廣告用語 不符外,縱原告確實僅請被告張智傑進行估價,但事後被告 張智傑並未向其回報估價情形,而以原告需求的空調設備金 額高達602,175元,亦屬高額的空調工程項目,被告王志士 卻未向被告張智傑詢問估價的情形,並進行嗣後的報價與簽 約程序,亦與常情不符,況被告王志士所稱被告張智傑只是 一個工班的師傅,會向被告調貨,但不是被告的員工,被告 只是請張智傑去估價,並沒有請他施作及簽約,縱屬真實, 然被告王志士與被告張智傑間之內部關係,非原告所能知悉



,而公司指派所屬員工進行估價並進而報價及簽約,較符合 一般常情,故被告辯稱被告張智傑非其員工云云,尚非可採 。
 ⒌故原告主張被告王志士為被告張智傑之僱用人,應與被告張 智傑負連帶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㈣原告請求因工程延宕致2個月未能營業之租金損害部分:  原告主張因工程延宕,有2個月的期間無法營業,受有2個月 租金140,000元之損失云云,然查,被告張智傑與告約定的 空調工程,仍有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工程未完工狀態 ,已如前述,惟觀原告與被告張智傑所簽定之合約書及報價 單內容(見竹簡卷第27-37頁),均未見約定工程完工日期, 則被告張智傑之施工固有延宕,且未見原告提出有定期間催 告其完成之事實,尚難令被告張智傑負遲延責任,則原告遲 延2個月開業所支出之租金損失,難認係可歸責於被告張智 傑,故原告主張被告應連帶賠償因工程延宕致2個月未能營 業所支付之租金損害140,000元云云,核屬無據。 ㈤末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 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 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 條第2項分別有明文規定。本件原告之請求,核屬無確定期 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催告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 準此,原告請求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8月6日 (見竹簡卷第14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洵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核屬無據。五、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93,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准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960元
合    計    4,96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附表一:玖冷工程報價單1(見竹簡卷第35頁)一樓店面施工項目 單價(新臺幣/元) 備 註 大金RZQ140 55000 未出貨未施工 安裝 22000 未出貨未施工 PVC排水管 3000 未出貨未施工 三菱變頻冷氣 有出貨 安裝 13500 無冷媒管無電源線 排水器 1500 無出貨無安裝 獨立專用電源線 2500 無電源線 小 計 97500 附表二:玖冷工程報價單2(見竹簡卷第33頁)一樓店面施工項目 單價(新臺幣/元) 備 註 三菱變頻冷氣 有出貨 安裝 16500 無冷媒無電源線 電源線配置 2500 無電源線 格力變頻冷氣 有出貨 安裝 13000 無冷媒無電源線 排水器 1500 無出貨無安裝 內機防鏽施工 2000 無施作 格力變頻冷氣 有出貨 安裝 10000 無冷媒無電源線 排水器 1500 無出貨無安裝 格力變頻冷氣 有出貨 安裝 8000 無冷媒無電源線 排水器 1500 無出貨無安裝 室外機角鐵施工 8000 無施工 小 計 64500 附表三:玖冷工程報價單3(見竹簡卷第37頁)二樓店面施工項目 單價(新臺幣/元) 備 註 格力變頻冷氣 有出貨 安裝 16000 無冷媒無電源線 總電源線配置 3500 無電源線 格力變頻冷氣 有出貨 安裝 6000 無冷媒無電源線 排水器 1500 無出貨無安裝 格力變頻冷氣 有出貨 安裝 8000 無冷媒無電源線 排水器 1500 無出貨無安裝 小 計 36500 附表四:玖冷工程報價單4(見竹簡卷第27頁)一樓店面施工項目 單價(新臺幣/元) 備 註 大金全熱交交換機 56500 無出貨無安裝 大金BAF249過濾器 15500 無出貨無安裝 機器安裝配置 7000 無出貨無安裝 遙控面板安裝打溝槽 2500 無施工 電源線配置 2500 無電源線 消毒室強排風機 10500 無出貨無安裝 小 計 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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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