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7181號
TPEV,109,北簡,17181,2020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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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718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俐伃
被 告 黃淡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肆仟零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299,481元,故訴訟費用中3,20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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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