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6749號
TPEV,109,北簡,16749,2020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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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北簡字第16749號
原 告 謝侑廷
被 告 捷登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媛媛
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新
臺幣(下同)50萬元,並交付被告簽發、以合作金庫銀行永
吉分行為付款人,票面金額50萬元,票據號碼KT0000000,
發票日為109年6月29日之支票乙紙(下稱系爭支票)作為還
款之用。詎原告於109年7月24日提示,竟因存款不足遭退票
不獲付款,迭經原告追索,被告置之不理,爰依票據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109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50萬元,預先扣
除7萬5,000元,僅交付42萬5,000元,被告同時交付系爭支
票,其後被告分別於同年5月21日、5月28日、6月9日、6月1
8日當面還款75,000元予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
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
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
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
主張系爭支票為被告簽發,原告於系爭支票屆期後持之向銀
行提示遭退票未獲付款等事實,有系爭支票與退票理由單為
證(支付命令卷第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
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系爭支票票款,洵屬有據。
 ㈡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
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定有明文,故
支票雖為無因證券,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
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如發票人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
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
實,負舉證責任。又按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權人就其取
得票據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惟執票人如主張票據係
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以為清償方法,發票人復抗辯
其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就借款之已交付事實
,即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26
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向原告借款50萬元,故簽發
系爭支票交付原告作為日後清償借款之用等情,為兩造所不
爭執,則兩造間就系爭支票之基礎原因關係乃消費借貸乙節
,應堪認定。被告辯稱原告僅交付42萬5,000元之借款云云
,惟查原告提出之借據記載借款人(甲方):捷登豐企業
限公司向貸款人(乙方)借款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正(已
點收無誤,不另立收據)等語,以及乙方開立支票壹張,為
合庫商業銀行永吉分行,票號:KT0000000,金額500,000元
(即系爭支票),並有兩造用印、及收款人即被告法定代理
人之簽名(本院卷第73頁),則原告已就借款合意與交付借
款之事實提出證明,而被告未能舉反證以實其說,其辯解自
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9年8月29日(支付命令卷第31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
以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
合    計      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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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登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登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