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007號原 告 吳美雀 林良雄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慧雯被 告 謝麗卿訴訟代理人 謝偉智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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