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9年度,13007號
TPEV,109,北簡,13007,2020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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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3007號
原 告 吳美雀

林良雄
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慧雯
被 告 謝麗卿

訴訟代理人 謝偉智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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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