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北簡字第11271號
原 告 佑德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葳
訴訟代理人 陳友益
被 告 閎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昌輝
訴訟代理人 李耀瑆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9年度北簡字第1127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9 年12月15日下午4 時46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00 元,及自民國108 年7 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5,85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500,000 元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開立票號SN0000000 號付款人板 信商業銀行民權分行,面額新台幣1,500,000 元之支票給原 告,經原告提示退票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述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