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509號
上 訴 人 周裕華
被 上訴 人 陳文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文煌間因本院一○九年度北簡字第一○五
○九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柒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萬
伍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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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