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5439號
原 告 國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群
訴訟代理人 歐陽琦
被 告 徐紹欽即馨香園小吃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徐紹欽獨資經營馨香園小吃店,惟馨香園小
吃店現已核准停業,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又被告住所
地在苗栗縣,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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