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4582號
原 告 品光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訴訟代理人 林俊哲
被 告 張傳榮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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