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3867號
TPEV,109,北小,3867,202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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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8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偉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信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對於本院
第一審判決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萬4488元部分提
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5萬44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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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華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