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9年度,3467號
TPEV,109,北小,3467,2020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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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小字第3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萬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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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